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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的合作編輯表示無法在合約註明「稿費最遲會在X個月內付清」。也就是說,合約只說剩下的二分之一稿費會在出版後一個月內付清,但沒說萬一書沒出或拖很久才出版怎麼辦。想了又想,我回信給編輯:
 

XX:

謝謝妳的即時回覆。我瞭解很多事不是小編自己可以決定的。尤其在大公司裡,上面的規定如何,底下的人也只能照辦。

但我想了又想,如果連最晚付清尾款的期限都不能寫明,這樣的合約又有什麼意義?就像妳說的,既然不可能拖欠稿費,為什麼不能註明最晚會在交稿後六個月、一年甚至一年半之內付清?

誠信與合作默契固然重要,但如果合約只是形式,又何必簽名畫押?條款不見得會執行,那為何內容在在保護出版社,不見譯者權益?

我不生氣,只是非常沮喪,我也知道編輯有滿腹苦水。當自由譯者這麼多年,勉強混出一點資歷,沒想到連最低保障都要不到。這不是妳的錯,這是公司的政策,我懂。只是如果連我都悶不吭聲,還有哪位譯者願意為自己的權益發聲?編輯常說好譯者難求,但這樣的工作條件,怎留得住人才?

第一次接觸翻譯工作以來,也快九年了。每一年,我都會問自己,翻譯這一行這麼辛苦,錢這麼少,又不穩定,真的要繼續做下去嗎?

還好,很幸運碰到一些願意改掉不平等條款、待遇也不錯的合作對象。目前的我,吃不撐但也還沒餓死;大不了,不做翻譯找個工作有22K就好了。台灣就業環境不好,不過我(天真地相信)應該還餓不死吧?

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商業考量,我懂。只是希望至少讓貴公司的管理階層聽到小譯者的聲音:不平等條款本來就不合理,總是會有譯者不怕死,硬是要裝有骨氣;若是僥倖遇到願意平等對待的出版社,優先跟對方合作,也是人之常情。


立即回覆妳,也是希望妳有充分的時間另尋合適的譯者。很抱歉造成妳的困擾,也謝謝妳當初願意給我這個機會。

辛苦了!


Avery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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